111年度嘉簡字第5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明達
玉山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周文欽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固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免徵第一審
裁判費,然經移送
民事庭後,依
刑事訴訟法第490條但書規定,應
適用民事訴訟法,是上訴人之上訴,依法應徵收裁判費。次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1,3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扣除前已繳納1,500元,尚應補繳17,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