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嘉簡字第720號
原 告 郭國賓
黃昱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揚彩印刷有限公司等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於
起訴狀送達後,再於民國112年5月4日提出書狀為訴之追加,本院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3,274元〔計算式:聲明第1項至第5項=(0.07+26.04+18.02+10.01+36.1)*4,200+331,632+12,634+100,000=823,274〕,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030元,未據原告繳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4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