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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1 年度嘉簡字第 8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字第883號
原      告  嚴素昭 
訴訟代理人  陳盈雯律師
被      告  張湘和 
訴訟代理人  林展鴻 
被      告  工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瑞 
訴訟代理人  楊慧娟律師
被      告  慈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因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用簡易程序,民國110年1月22日修正生效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定有明文。次按第二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一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同法第427條第5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道路交通事故請求被告賠償損害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11款之規定,原應適用同法第2編第3章之簡易訴訟程序本件原告對各被告之請求,案情繁雜,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高達新臺幣(下同)25,721,825元,顯已逾同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數額50萬元之51倍以上,兩造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揆諸前開說明,核無不合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江柏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