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嘉簡調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吉福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嘉義市體育場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正確
住所或
居所地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請求權基礎,並依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逾期不為補正,即
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如起訴不合前開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
起訴狀上僅記載
訴之聲明,並未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即本件所據以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依事實發生時間之先後依序分點敘述),及實體法上
請求權基礎或原告請求所依據之約定或條款,且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地址,
堪認原告之起訴程式尚有欠缺,
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
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