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嘉簡調字第37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合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即原告與
相對人即
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依
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如以其
分公司或營運處為被告,請補正正確公司名稱、地址、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三、被告「冠昇通運有限公司(龍嘉言)」部分,請補正
本件係以冠昇通運有限公司或龍嘉言為被告,如以冠昇通運有限公司為被告,請補正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如以龍嘉言為被告,請補正龍嘉言之地址。
四、
上開二至三部分,請一併依被告名稱更正
訴之聲明。
五、冠昇通運有限公司僅為KNA-9910號車輛之
所有權人並
非駕駛人,請陳報本件得請求冠昇通運有限公司賠償之依據為何?並請陳報請求其餘被告賠償之
請求權基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