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嘉簡調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左庭華
謝紀蓮
前列左庭華、謝紀蓮共同
相 對 人 陳政嘉
群威通運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豫龍
前列陳政嘉、群威通運有限公司共同
鄭翔文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政嘉、群威通運有限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10,900元,
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13,6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原告僅繳納10,900元,尚欠19,0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