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嘉訴字第12號
原 告 嚴素昭
被 告 張湘和
被 告 工溪營造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楊慧娟律師
被 告 慈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68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進行中,已許可之訴訟代理人有不
適任之情形者,審判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規定撤銷其許可。」民事事件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許可準則第5條規定甚明。
二、
經查,被告張湘和於民國111年6月2日委任非律師之林展鴻為訴訟代理人,並經本院於同日許可在案,
惟林展鴻
自承是被告張湘和表哥,兩人母親為姨表關係,
迄今並未提出任何兩人身分關係證明,且林展鴻曾代表慈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慈龍公司)以副董事長身分對外發言,與被告慈龍公司關係密切,原告主張被告張湘和與被告慈龍公司應就
本案車禍事故負連帶
損害賠償責任,其等間已有利益衝突,本院已
合法通知定於112年4月10日至本院調解,亦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認有不適任擔任被告張湘和之訴訟代理人之情形。為確保被告張湘和之訴訟權,並兼顧法院訴訟審理之順利進行,
爰依
上開規定,撤銷林展鴻為
本件被告張湘和之訴訟代理人之許可。被告張湘和應自行到庭或另行委任符合
法律資格之代理人到庭為辯論,以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