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朴簡字第176號
被 承當人
即 原 告 林德群
被 告 吳登居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被 告 吳崇德
吳中豪
吳明彥
吳淑鶯
吳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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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本件應由
聲請人涂茂森為原告林德群之承當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訴訟繫屬中為
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雖移轉於
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
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
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共有人即原告林德群已於民國113年1月4日,將嘉義縣○○市○○○段○○○段0000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240分之2移轉登記予
聲請人,有土地登記謄本
可佐,聲請人並聲請承當原告林德群之訴訟,原告林德群也同意由聲請人承當訴訟。審諸本件共有人人數眾多,絕大多數共有人未到庭,承當訴訟欲獲得兩造全體同意
顯有困難。是聲請人聲請由自己承當原告林德群之訴訟,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及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