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101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蘇鈺雅
被 告 劉陳士祺即劉士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368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
以3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