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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2 年度嘉小字第 10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1042號
原      告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楊熾宗 
訴訟代理人  林信羽 
被      告  張瀚文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10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