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104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黃煌文
被 告 鄭羽杉即鄭依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80元,及自112年3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2年4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
9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50,347元,及自112年3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1,000元,
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