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2 年度嘉小字第 1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1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游嘉祿 
            張吉祥 
被      告  曾品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58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