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2 年度嘉小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29號
原      告  西部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茂枝 


訴訟代理人  陳家慶 
被      告  黃丞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65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