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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2 年度嘉小字第 3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管理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350號
原      告  市政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羅瑩秀 
訴訟代理人  呂軒閩 
被      告  嘉倫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瀚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8,74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要旨
  一、被告為市政廣場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欠繳民國110年11月至112年2月之管理費用,經原告屢次催告,被告拒絕履行其管理費繳交之義務。 
 二、欠繳月份及金額:
  1.110年1月12日至110年12月31日:7,492-1,196=6,296
  2.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3,746×12=44,952
  3.112年1月1日至112年2月28日:3,746×2=7,492
    4.合計58,740元(計算式:6,296+44,952+7,492=58,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