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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2 年度嘉小字第 45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454號
原      告  陳仕倫 
被      告  瘋狂賣客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8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