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454號
原 告 陳仕倫
被 告 瘋狂賣客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380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本件係
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上訴。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