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嘉簡字第421號
上 訴 人 林正義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2,820元,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