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嘉簡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敏男 住嘉義縣○○鄉○○村○○○00○0號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陳金俊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足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30,255元【計算式:1,050,851-420,596=630,25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上訴人已繳納6,945元,尚應補繳3,4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