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嘉簡字第615號
原 告 江協盛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正昇等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提出正確之
繼承系統表及追加被告之書狀
正本及
繕本,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
當事人不
適格之情形,法院得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必須共有人全體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謂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
合一確定者,即應以其他共有人之全體為被告。
二、被告江振國已於民國113年2月10日死亡,原告應以其全體
繼承人為起訴對象,依法為訴之撤回及追加,
訴之聲明應併請求被告江振國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請原告
提出被告江振國之繼承
系統表及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除死亡
、監護或輔助宣告、更名外,其餘省略)。並查詢被告江振國之繼承
人有無拋棄繼承
或限定繼承
。三、被告如變動,提出有記載(追加)被告正確姓名及完整訴之
聲明之民事
起訴狀,並應按
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以補正
當事人適格之欠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