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嘉簡字第741號
原 告 林麗雲
張雅舒
張庭瑋
張庭綱
上四人共同
被 告 張坤儒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
被告就嘉義縣政府核發之70嘉建局管使字第1161號使用執照,向嘉義市政府申請解除對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土地之建築套繪管制,是否有程序上的要求或限制,實有釐清之必要,本院
依職權發函嘉義市政府進行確認,故
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