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嘉簡字第8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威宇
即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江怡嫻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
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同此見解)。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附表:
⒈原告主張對
債務人陳詩雅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684元及利息。
⒉原告請求撤銷的遺產價值為231,200元(216,000元+15,200元),債務人陳詩雅
應繼分計算為77,000元(231,000元*1/3)。
⒉低於⒈,故應以77,000元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