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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2 年度嘉簡字第 8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843號
原      告  張峻峯 
被      告  明興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皓鈞 
被      告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詹詠嘉 
法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經查:原告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被告明興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支票票款新臺幣(下同)5,569,000元及遲延利息於支付命令送達後,被告明興開發企業有限公司異議,原告追加被告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詹詠嘉,依票據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569,000元及遲延利息。是本件訴之全部,已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