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嘉簡字第843號
原 告 張峻峯
被 告 明興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詹詠嘉
主 文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
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
合意繼續
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經查:原告於
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
被告明興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連帶給付支票票款新臺幣(下同)5,569,000元及
遲延利息,
嗣於支付命令送達後,被告明興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異議,原告
乃追加被告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詹詠嘉,依票據及
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569,000元及遲延利息。是本件訴之全部,已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