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嘉簡字第9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榮宏
即 原 告 邱識琪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