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嘉簡調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林再正
原 告 展楓股份有限公司
呂紫君律師
被 告 盧延益
上列
當事人間
袋地通行權事件,
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規定「
訴訟繫屬中為
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雖移轉於
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
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
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經查:原告依袋地通行權之
法律關係,於民國112年9月12日起訴,請求通行被告盧延益共有坐落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聲請人
嗣於112年11月6日以
拍賣為原因登記取得被告盧延益共有
上開土地
應有部分,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
可稽,是
本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已於訴訟繫屬中由被告盧延益移轉於聲請人。聲請人具狀聲請承當被告盧延益之訴訟,經本院將
聲請狀繕本送達原告及被告盧延益後,原告已具狀表明同意,被告盧延益則未表明,應認為不同意,
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