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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2 年度嘉簡調字第 8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88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志南 
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國榮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當事人格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資料,尚有漏列共有人,本件當事人適格尚有欠缺,原告應補正本件訴訟當事人適格之欠缺,補正正確訴之聲明及共有人應有部分附表。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