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嘉簡調字第901號
聲 請 人 華證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雅琪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第405條第1項、第2項規定「
調解,依
當事人之
聲請行之。前項
聲請,應表明為
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第40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法院認
調解之
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一、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
調解必要或
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經查:
聲請人
聲請與相對人
調解,
惟未表明
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包含
調解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聲請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先依聲請人之營業所所在地送達,因不獲會晤聲請人,亦無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乃於112年12月22日寄存警察機關,以為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第2項規定,於112年12月31日發生送達效力。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可認為不能調解,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