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朴小字第102號
原 告 串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蔡欣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65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本件係
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上訴。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註1:請求原因事實如下:
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11日21時52分,向原告以新臺幣(下同)1,799元於網路下單「一般分離式冷氣清洗雙重消毒方 案」服務。原告於111年4月20日13時59分派遣李其昌服務師傅至現場,施作「一般分離式冷氣清洗雙重消毒方案」服務,並於同日16時完工。
嗣後,被告又於111年4月12日13時56分,向原告以1,967元下單「直立式洗衣機清洗」服務。原告於111年4月20日14時00分派遣李其昌服務師傅至現場,施作「直立式洗衣機清洗」服務,並於同日16時1分完工。而後被告又於111年4月20日16時4分,向原告以1,899元下單「一般壁掛型分離式室内機冷氣清洗雙重消毒方案」服務。原告於111年4月24日14時5分派遣李其昌服務師傅至現場,施作「一般壁掛型分離式室内機冷氣清洗雙重消毒方案」服務,並於同日14時41分完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前開服務款項共計5,665元, 被告均未蒙置理,且
迄今仍未給付,
爰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