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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2 年度朴小字第 10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朴小字第102號
原      告  串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 
被      告  蔡欣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65元,及自民國111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註1:請求原因事實如下:
     被告於民國111年4月11日21時52分,向原告以新臺幣(下同)1,799元於網路下單「一般分離式冷氣清洗雙重消毒方 案」服務。原告於111年4月20日13時59分派遣李其昌服務師傅至現場,施作「一般分離式冷氣清洗雙重消毒方案」服務,並於同日16時完工。嗣後,被告又於111年4月12日13時56分,向原告以1,967元下單「直立式洗衣機清洗」服務。原告於111年4月20日14時00分派遣李其昌服務師傅至現場,施作「直立式洗衣機清洗」服務,並於同日16時1分完工。而後被告又於111年4月20日16時4分,向原告以1,899元下單「一般壁掛型分離式室内機冷氣清洗雙重消毒方案」服務。原告於111年4月24日14時5分派遣李其昌服務師傅至現場,施作「一般壁掛型分離式室内機冷氣清洗雙重消毒方案」服務,並於同日14時41分完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前開服務款項共計5,665元, 被告均未蒙置理,且迄今仍未給付,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