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朴簡字第148號
被 告 陳敏聰即陳震璁
元達物流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新恩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7,8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5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