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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2 年度朴簡字第 2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簡字第241號
原      告  蔡淑貞 

被      告  韓秋容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0分宣判。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辯論終結,原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因本件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為免再開辯論增加兩造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