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朴簡字第241號
原 告 蔡淑貞
被 告 韓秋容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展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30分宣判。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
變更或延展之。
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辯論終結,原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本件案情繁雜,製作判決曠日廢時,為免再開辯論增加兩造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