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朴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翁麗貞
即 原 告 邱茂典
邱茂在
邱大松
邱怡娟
邱怡珊
邱曉莉
邱子沛 住○○市○○區○○里000鄰○○路000 巷00○00號
邱榆喬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茂典等間
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4,7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