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嘉小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侯宏忠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訊億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
解除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至上訴人於
上訴聲明中始追加被上訴人應給付2次請假薪資損失之請求,是否准許係上訴審之職權,應由上訴審視是否准許再為裁定,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