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21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言詞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631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2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