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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嘉小字第 3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34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鯤進 
被      告  莊尚詮即莊錦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99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086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另於113年7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將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