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36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張庭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941元,及自113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74%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