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嘉小字第36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張庭瑄
本件原定
宣示判決期日應變更為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
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
宣判,
惟前開宣判期日
適 遇凱米颱風侵襲,本院轄區停止上班,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
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