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37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在民國113年9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057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1,
00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被告向原告申請勞工紓困貸款,借款
期間為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113年7月1日,並約定自借款日起前六個月為寬限期,自111年1月1日起,被告應按月於每月1日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倘未依約清償,依第6條約定計算利息及違約金。不料,被告沒有依約定繳納欠款,依照第12條第1項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積欠原告本金合計新臺幣23,057元及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沒有清償。因此,起訴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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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2月29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 | | 自民國113年1月2日起至113年2月29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逾期6個月以內)。 |
| | 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 | | 自113年3月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逾期6個月以內)。 |
| |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 | |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113年7月1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逾期6個月以內)。 |
| | | | 自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