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39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許榮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192元,及自113年3月24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訴訟費用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