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417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459元,及自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附註:
二、原告於113年7月2日言詞辯論
期日變更聲明如主文第 1 項所
示,
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