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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嘉小字第 4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417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被      告  秋韋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459元,及自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附註: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於113年7月2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如主文第 1 項所
    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