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嘉小字第 4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42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      告  劉秉宏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5,126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0,其餘由原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90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計算的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註1: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註2:依平均法計算零件折舊之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零件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8,060元【計算式:48,362÷(5+1)=8,060】。
(二)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1/(耐用年數)×(使用年數),即9,404元【計算式:(48,362-8,060)×1/5×(1+2/12)=9,404】。
(三)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新品取得成本-折舊額),即38,958元【計算式:48,362-9,404=38,958】。
註3:得請求賠償車輛修繕費用
     工資46,168元+零件扣除折舊後之價值38,958元=85,1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