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嘉小字第 44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44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戴霆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游孟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814元,及其中新臺幣5,361元自民國113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