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嘉小字第 45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45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許榮晉 
被      告  江振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94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47%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柏翰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