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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嘉小字第 4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字第49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燕村 
            張芳州 
被      告  王政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是在臺中市,而其嘉義縣居所地已遷移,有原告提出的雙掛號信函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