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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嘉小字第 49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49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黃煌文  
            林琮祐  
被      告  梁瑀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084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以9期為限。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