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509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079元,以及其中新臺幣5,226元自民國113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被告前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傳電信)租用如附表編號01、02所示門號行動電話服務,各積欠如附表所示電話費及因提前終止服務(契約)所應給付之專案補貼款,未為給付。遠傳電信已於民國111年7月1日與原告簽訂不良
債權買賣契約,將前開
債權讓與原告,為此訴請被告給付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附表(金額: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