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嘉小字第54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1日15時00分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