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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嘉小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小字第54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楊鎧全即楊燿綜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1日15時00分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