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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嘉小字第 57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575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戴霆  
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  
被      告  曾鈺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503元,及其中新臺幣4,147元自民國113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