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59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林筠容
被 告 徐國恩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裁定移送管轄(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95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960元
及如附表所示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