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嘉小字第 5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59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雅雯  
            林筠容  
被      告  徐國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移送管轄(113年度竹北小調字第95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960元如附表所示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附表:
編號
尚欠本金
利息
年利率
起訖日
1
11,256元
16%
自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2
37,905元
16%
自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734元
16%
自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4
2,295元
16%
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5
1,870元
16%
自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6
9,900元
16%
自112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