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嘉小字第6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天成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
分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4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