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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嘉小字第 6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63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蘇鈺雅  
            陳仲偉  
被      告  周信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082元,及其中新臺幣16,428元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