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648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廖茂錤
龔國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6,27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被告龔嘉豪於民國113年3月24日至113年3月29日,因病入住原告醫院接受治療,於113年3月29日自行離院,
迄今尚積欠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76,271元未清償,而被告龔嘉豪於住院
期間邀被告龔國成為同意人,簽署住院同意書,同意就被告龔嘉豪住院所發生之一切費用,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起訴請求被告連帶如數清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請准供
擔保宣告假執行。
註2:
本件係
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436條 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雖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此僅為促請法院注意之性質,爰不另為准駁之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