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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嘉小字第 64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醫療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648號
原      告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楊仁宗  
訴訟代理人  蔡鎔伊  
            廖茂錤  
被      告  龔嘉豪  


            龔國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6,271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註1:原告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龔嘉豪於民國113年3月24日至113年3月29日,因病入住原告醫院接受治療,於113年3月29日自行離院,今尚積欠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76,271元未清償,而被告龔嘉豪於住院期間邀被告龔國成為同意人,簽署住院同意書,同意就被告龔嘉豪住院所發生之一切費用,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起訴請求被告連帶如數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註2:本件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
     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雖陳明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然此僅為促請法院注意之性質,不另為准駁之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