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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113 年度嘉小字第 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嘉小字第67號
原      告  吳泰宏 
被      告  林建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附民字第28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0元,及自112年7月30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瑞楠